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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發布行業協會反壟斷指南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24-01-25 | 6637 次瀏覽 | 分享到:

        1月10日,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印發《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預防和制止行業協會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行業協會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

        指南定義了行業協會的概念;提出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合規經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總體要求;明確了禁止組織從事壟斷協議的一般規定,壟斷協議的形式,橫向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組織達成壟斷協議的情形,組織實施壟斷協議的情形, 高風險行為,壟斷協議豁免,行業協會的經營者身份,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協助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公平競爭審查,自律合規倡導,內部合規管理, 合規風險識別與控制等。


        指南全文如下:


        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
        (2024年1月10日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印發)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預防和制止行業協會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禁止的行為,發揮行業協會在促進行業規范健康持續發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行業協會加強反壟斷合規建設,根據《反壟斷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基本概念

        本指南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由同行業經濟組織和個人組成,行使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法人。

        行業協會主要由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組成,也可能包括上下游經營者,或者具有其他業務聯系的經營者。

        第三條 總體要求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合規經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行業協會不得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從事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第四條 禁止組織從事壟斷協議的一般規定

        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是行業協會違反《反壟斷法》的主要表現形式。行業協會不得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協議行為。

        前款所稱從事,包括壟斷協議的達成和實施。

        第五條 壟斷協議的形式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協議、決定可以是書面、口頭等形式。

        其他協同行為是指經營者雖未明確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實質上存在協調一致的行為,有關經營者基于獨立意思表示所作出的價格跟隨等平行行為除外。

        第六條 橫向壟斷協議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的下列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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