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宣傳和表彰誠實守信員工,營造“以講誠信為榮,不講誠信為恥”的協會輿論氛圍。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對不誠信的員工或會員利用誠信提示、警示等方式實行誠信懲戒。
第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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