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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項機制”之:獎勵懲戒機制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08-12-18 | 22542 次瀏覽 | 分享到:

        4、領導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

        5、泄露協會機密;

        6、品行不正,有損協會名譽;

        7、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協會事件,任其發生;

        8、因疏忽或督導不力導致重大災害;

        9、在協會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

        (三)丙類過失

        1、因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

        2、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權限外之物品、設備,教唆他人;

        3、工作不力,屢勸不聽者;

        4、服務態度惡劣,與客人爭吵,影響協會聲譽;

        5、在協會內喧嘩、擾亂秩序、吵架、不服糾正者;

        6、對各級領導態度傲慢,言語粗暴;

        7、造謠生事。

        第十一條  處罰規定

        1、以功抵過。員工違紀受罰后,若獲得獎勵,本人可提出申請,以獎勵抵處罰;相抵后,該獎勵不現享受待遇,也不再進行累計。

        2、員工因觸犯國家法律而受司法部門處理,作無薪停職處理。

        3、對非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的處罰,比照正式員工酌情扣除基本工資。

        4、處罰依據實際情況進行。 

        第十三條  處罰程序

        1、員工違紀后,由所在部門依據具體違紀事項和本條例提出處理意見。

        2、各類處罰的過程。

        1)口頭警告,由當事人的主管簽字后生效,可報秘書處備案;

        2)書面警告及以上處罰,部門主管簽字生效;

        3)對革職辭退須聽取工會意見。

        3、申訴。員工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申訴期維持原處理結論。

        4、處罰事宜記入員工檔案,并予公告。

        5、員工在受處罰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可撤銷處罰。

         

        第四章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例從二OO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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