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
自律保障機制
一、協會自律管理
第一條 為促進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的自我約束、自我完善,維護協會秩序,樹立良好的行業風氣,更好地發揮行業組織規范行為的作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組織會員學習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及有關法規。
第三條 根據協會章程、本辦法和主管部門的要求,制訂有關行業自律的導則、指導意見等。
第四條 向對我省建筑材料行業改革和發展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法規等提供意見和建議,反映會員單位要求,發揮紐帶和橋梁作用;
第五條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侵害會員權益或涉及會員利害關系的重大事項,即使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會員的正當權益受損。
第六條 開展行業協會統計,收集資料和數據,建立行業數據庫,每年按單位經營情況排序,并發布排序情況及相關行業信息。
第七條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協調會員之間的糾紛。
第八條 對會員的違規行為,由理事會根據協會章程有關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置,或提請主管部門給及處置。
二、會員自律管理
第九條 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及《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和建材行業規則。
第十條 貫徹執行會員所在行業協會相關的方針、政策、法規。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風險控制機制和內控管理系統。
(一)明確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和秘書處的職責,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
(二)建立風險控制系統:
1、制定和實施識別、計量、檢測和管理風險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保證風險管理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2、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操守和誠信意識,從而創造全體員工都充分了解且能履行其職責的環境。
3、建立涵蓋全方位的風險管理系統;制定全面、系統、規范的制度和程序;對潛在風險進行充分評估,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明確劃分各崗位之間的職責,建立職責分離、橫向縱向相互協調制約的機制。
(三)建立風險預測系統,對資金的運用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