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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自律公約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13-12-20 | 22320 次瀏覽 | 分享到:

          積極參與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同行業國際規則的制定,自覺遵守我國簽署的國際規則。

        第十四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十五條 廣東省建材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廣東省建材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組織實施建材行業自律,并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十六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尊重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原則。

        第十七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也可以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自覺維護行業團結及行業整體利益。

        第十八條  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其他成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檢舉,要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查,公約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向全體成員單位公布。

        第十九條  所有成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機構的主管部門檢舉公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公約經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簽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內由廣東省建材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并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二條 我省建材行業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規則,均可以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約,并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成員單位可以在本公約之下發起制訂各分支行業的自律協議,經公約成員單位同意后,作為本公約的附件公布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由廣東省建材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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