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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最新修訂版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 | 作者:msc | 發布時間: 2020-05-06 | 68203 次瀏覽 | 分享到: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提出意見,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一百一十條 尾礦、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一)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未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備案,或者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

         

          (七)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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