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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部門聯合出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14-08-11 | 31357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八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三星級綠色建材的評價標識管理工作。省級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工作,負責在全國統一的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本地區一星級、二星級產品的評價結果與標識產品目錄,省級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九條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和相應的技術要求,負責綠色建材的評價標識工作,包括受理生產企業申請,評價、公示、確認等級,頒發證書和標志。
                第三章  申請和評價
                第十條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由生產企業向相應的綠色建材評價機構提出。
                第十一條企業可根據產品特性、評價技術要求申請相應星級的標識。
                第十二條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相符的生產能力和知識產權;
                (三)符合行業準入條件;
                (四)具有完備的質量管理、環境管理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
                (五)申請的建材產品符合綠色建材的技術要求,并在綠色建筑中有實際工程應用;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企業應當提供真實、完整的申報材料,提交評價申報書,提供相關證書、檢測報告、使用報告、影像記錄等資料。
                第十四條綠色建材評價機構依據本辦法及每類綠色建材評價技術要求進行獨立評價,必要時可進行生產現場核查和產品抽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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