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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部門聯合出臺《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14-08-11 | 31358 次瀏覽 | 分享到:


        被撤銷標識的企業,自撤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標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每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綠色建材評價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文件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發布。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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