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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四部門聯合制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來源: | 作者:秘書處 | 發布時間: 2011-07-22 | 7691 次瀏覽 | 分享到:

                                                           國務院四部門聯合制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于印發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此規定中,工業劃型標準為: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中型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型企業標準的下限,國家統計部門據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業的統計分類。國務院有關部門據此進行相關數據分析,不得制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企業劃型標準。

              此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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