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推動建筑材料綠色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裝袋,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導向,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利于節約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墻體的建材產品。
本規定所稱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是指采用散裝水泥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以及采用非粘土為主要原材料生產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監督管理。
各級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具體工作,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用地、產業等方面支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并落實相關財政、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內容納入相關規劃。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相關規劃,并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