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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建筑材料行業協會章程
        來源: | 作者:pro612f0f | 發布時間: 2009-06-30 | 28685 次瀏覽 | 分享到:

        五)積極參加和配合本行業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完成本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及時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動態,主動反映本企業和行業發展中的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六)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七)科研、教育、文化、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八)新入會會員另一次性繳納注冊費1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行業協會,并交回會員證;自交回會員證之日起,注銷會員資格。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的活動,即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由秘書處辦理退會手續,收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擇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如下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理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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