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廣東人大發布《〈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等六項地方性法規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對于《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修改的部分如下: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圍內河砂運輸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涉及長江流域,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中的“沒收違法所得”修改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
(三)將第四十九條的“依法予以拍賣、變賣后抵繳罰款”修改為“依法拍賣后抵繳罰款”。
(四)將第五十條的“依法拍賣、變賣,變價款扣除保管、處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費用后上繳同級財政”修改為“依法拍賣,拍賣所得款項扣除保管、處理物品等必要支出費用后上繳同級財政”。
《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原文
(2005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7月26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19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運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圍內河砂運輸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二條修改為:“在本省行政區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圍內河砂運輸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涉及長江流域,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河砂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采運。
河道采砂應當實行總量控制、計劃開采,嚴格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河道采砂管理納入河長制工作內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報、考核、問責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協調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查處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中的治安管理違法犯罪行為,查處運砂車輛超載等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河道采砂涉及的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采砂行為以及運砂車輛違法超限等行為。